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陈与被告陆离婚纠纷案,我方作为原告陈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。原、被告 1980 年结婚,1982 年育有一女,后被告长期夜不归宿、未尽家庭义务并与原告常年分居,且在外绯闻不断,我方据此为原告提出离婚、案涉房产归原告、获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、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的诉讼请求。
代理中,我方精准梳理被告未尽家庭义务、存在过错的核心事实,夯实离婚及索赔的事实依据,推动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高效审理;在法院调解阶段,结合原告核心诉求与实际需求,优先保障原告的离婚诉求及案涉房屋居住权,兼顾后续生活保障。最终双方于 6 月 19 日达成调解,原告成功离婚且依法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,被告需协助女儿办理房屋过户,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,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。本次代理精准把握原告核心利益,以高效方式实现原告离婚及居住权保障的核心诉求,妥善解决离婚纠纷。
